接下来的事,很快。
老宋向县法院提交了周桂兰的遗嘱、手印比对意见书,以及婆婆的亲笔信。
法院认定——分家协议上的手印经鉴定非本人所按,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周桂兰遗嘱合法有效。
同时,法院认定刘秀秀与周桂兰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:周桂兰抚养刘秀秀十七年,刘秀秀赡养周桂兰十年。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,刘秀秀有权作为遗嘱指定的受益人继承遗产。
信用社存款十一万二,归我。
承包地确权证不受影响,三十亩地的实际经营权是我的。
征收补偿在三个月后到账。
每亩补偿七万二,三十亩二百一十六万。
其中属于承包户家庭的补偿部分,按实际经营人份额分配。
法院判定,刘秀秀作为十年来唯一的实际经营人,享有主要份额。
我没有搬走。
我只是把酸菜坛子搬到了新租的房子里。
坛子空了。
但我没扔。
那是妈的坛子。
建军的日子,是从流水席那天开始垮的。
流转合同作废了,定金要退,小姑子和李大志收了两万块定金。
合同无效,定金要退,对方还要求赔三万。
李大志在镇建设办的关系不是白帮忙的,他承诺事成之后给人家十万块好处费。
小姑子想明白这件事之后,在李大志的建材店里砸了半面货架。
第二个月,小姑子提了离婚。
建军那边——他在镇上不是“跑活儿”,是赌,十年里输了多少他自己都说不清。
他原本指望分到地之后把窟窿堵上。
现在地没了,窟窿还在。
他坐在堂屋里,对着婆婆的遗像,坐了一个下午。
舅姑那边也安静了。
婆婆在信里写了一句话——
“秀秀六岁的时候我把她领回家。她在陈家活了二十七年,二十七年里,只有她一个人问过我今天想吃什么。”
这句话传遍了全村。
之后再也没有人跟我说“你又不是陈家人”。
建军发了一条微信给我。
“秀秀,对不起。”
三个字。
我看了很久。
没有回。
不是因为恨。
是因为这三个字太轻了。
也许以后会回。
但不是现在。